法規名稱: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 (民國 113 年 05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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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訓練單位應依地方政府核定之個人訓練費用單價,於開訓日(含)
      前先向參訓學員收取全額訓練費用,不得超收或以其他名目增收任
      何費用。
      核心課程採實體訓練之班次,訓練單位所招收學員為完成網路(線
      上)課程訓練參加隨班附讀者,訓練單位僅得向學員收取該班次個
      人訓練費用單價五分之三之訓練費用。
      訓練單位未能如期開班,或因訓練單位未落實參訓學員資格審查,
      致有學員不符資格者,應全數退還學員已繳交之費用。
      訓練單位向學員收取之費用,學員因故無法參訓,訓練單位應依下
      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開訓前辦理退訓者,最多得收取核定訓練費用百分之五,餘額退
        還學員。
  (二)已開訓但未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訓練單位應退還核定訓練
        費用百分之五十。
  (三)已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予退費。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