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經核定補助者,應於收受本部補助通知後一個月內,依核定補助之 經費額度、審核意見及相關規定,進行計畫內容與預算編列之修正 及調整,並檢送修正計畫書(含電子檔)、全年度經費分配及工作 進度表函報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