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6 日
第 11 條
外國專業人才申請藝術工作許可之應備文件中,有經政府機關(構)或國
營事業機構開具之證明文件,且得由本部自網路查知者,得免附。
前項免附之文件,由本部公告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