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民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5 日
第 11 條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才之應備文件中,有經政府機關(構)或國營事
業機構開具之證明文件,且得由本部自網路查知者,得免附。
前項免附之文件,由本部公告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