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補助印染整理業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2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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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受委託機構受理補助申請案,應依收件先後依序編號登記,審核其
      資格條件及補助項目等,逐案完成審查程序,將符合補助條件者之
      補助款領據,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並檢附經費報告表及成果報
      告表,於每季彙整符合補助條件者之申請資料電子檔、清冊及彙附
      相關文件資料送本署辦理核銷及撥款事宜。
      前項經費請撥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
      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本署補助金額及
      自籌款。
      補助申請案應備文件不齊全者,受委託機構應通知申請補助之事業
      單位於七日內補正;補正次數以二次為限,逾期不補正者,該次申
      請不予受理。
      受領補助之事業單位應對各類補助款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