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工會運用行動通訊軟體實施要點 (民國 112 年 09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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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受補助工會申請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文件、資料內容之
      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