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民國 108 年 08 月 0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2 日
第 11 條
記帳憑證之編製應以原始憑證為依據,原始憑證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作為
附件。
為證明權責存在之憑證或應永久保存或另行裝訂較便之原始憑證,得另行
彙訂保管,並按性質或保管期限分類編號,互註日期、編號、保管人、保
管處所及編製目錄備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