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曾當選為全國模範勞工者,不得再依本要點規定參加一百零九年全 國模範勞工選拔。 違反前項規定者,取消其參選資格;已當選為一百零九年全國模範 勞工者,撤銷其當選資格,追繳其已領之獎勵,並通知其推薦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