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主管勞動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3 日
11
十一、財團法人於業務往來之前,應考量往來交易對象之合法性及是否有
      不誠信行為紀錄,避免與有不誠信行為紀錄者進行交易。
      財團法人與他人簽訂契約者,其內容應包含遵守誠信經營政策及交
      易相對人涉及不誠信行為,得隨時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條款。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