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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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第四點第七款所定事故處理,為雇主於勞工從事外送作業發生下列
      職業災害之一者,應於八小時內通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並於事後
      實施事故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