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工作補貼計畫 (民國 110 年 06 月 0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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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補貼之發給或停止,得視預
      算額度進行調整,並公告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