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經認定符合就業獎勵津貼資格之受僱勞工,依下列規定核發津貼, 最長四個月: (一)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受僱者,每二個月發給一萬元, 最高發給二萬元。 (二)勞雇雙方約定按前款以外方式工作之受僱者,每二個月發給五千 元,最高發給一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