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地方政府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計畫 (民國 111 年 07 月 0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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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計畫經費撥付、核銷與結報作業規定如下:
  (一)本計畫經費採二期核撥核銷方式辦理,即一月核撥第一期經費,
        七月核撥第二期經費及核銷第一期經費,十二月核銷第二期經費
        。辦理經費核銷時應備妥下列文件:
        1.經相關人員核章之前期經費支用明細表正本(如附件三)。
        2.前期計畫執行績效報告(含各據點開發職缺、求職、求才媒合
          成功、轉介、勞動法令及職涯發展諮詢服務、就業促進活動等
          項目服務人數量化統計及其他質化績效)。
  (二)本計畫經費賸餘款繳回作業方式應依下列說明配合辦理:
        1.當年度各期經費不繼續執行賸餘款項,由下期經費請款時抵扣
          ,免辦理繳回。
        2.年度計畫辦理完竣,倘有賸餘款項,再行辦理一次繳回。
  (三)本計畫經費相關支用單據,於計畫辦理完竣後,由各地方政府審
        核、保管、備查,並依會計法規定妥為保管。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