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診斷罹患職業病補助及津貼核發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第 11 條
曾因同一職業病領取本辦法補助或津貼者,得免附第七條至第九條所定職
業病診斷書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職歷報告書。
第七條至第九條所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職歷報告書,其內容已詳細
載明於職業病診斷書者,得免附。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