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08 14:32
法規名稱:
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第 11 條
人力供應業者為履行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之告知義務,應建立下列作 業程序: 一、依據蒐集資料情況,採取適當之告知方式。 二、確認符合免告知當事人之事由。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