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第 11 條
符合本法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之勞工,其所屬投保單位辦理投保手續時,
除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使用政府機關(構)提供之線上申請系統
者外,應檢附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
下列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一、工廠:工廠有關登記證明文件。
二、礦場:礦場登記證、採礦、探礦執照或有關認定證明文件。
三、鹽場、農場、畜牧場、林場、茶場:登記證書或有關認定證明文件。
四、交通事業:運輸業許可證或有關認定證明文件。
五、公用事業:事業執照或有關認定證明文件。
六、公司、行號: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七、私立學校、新聞事業、文化事業、公益事業、合作事業、漁業、職業
    訓練機構及各業人民團體:立案或登記證明書。
八、中央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擬參選人及候選人:監察院政治獻金開戶
    許可函、選舉委員會受理登記為候選人之公文或相當證明文件。
九、中央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當選人:當選證書。
十、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雇主:僱用契約書或證明文件。
十一、其他各業:執業證照、資格證書、聘僱許可函或有關登記、核定或
      備查證明文件。
投保單位依規定無法取得前項各款證明文件者,應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
之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或使用統一發票購票證,辦理投保手
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