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監督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2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3 日
第 11 條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應依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將前一年度工作成果及
決算書提經董事會審定,並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後,連同會計師查核
報告,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本部核轉立法院審議。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