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8 14:32
法規名稱: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第 11 條
職能復健津貼給付數額,依第九條第二款職能復健服務完成證明所載服務 日數,以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等級百分之六十,除以三十之日額標準發給 ,發給日數以一百八十日為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