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第 11 條
參與審議之委員或有關人員之迴避,及禁止程序外之接觸,依行政程序法
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
前項人員,對審議案件之內容及相關討論事項,應予保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