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地方政府申請補助,應備具下列書件,向職安署提出: (一)封面及申請表(附件三)。 (二)提案計畫書(附件四)。 (三)其他經職安署指定之文件。 (四)申請期間:一百十三年度起,於前一年度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 日提出申請(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但必要時,職安署得依實際狀況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