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職業災害勞工協助事項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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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職災勞工服務助理人員之資格條件、敘薪及工作內容規定如下:
  (一)資格條件:應為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
  (二)敘薪規定:職災勞工服務助理人員以二百五十薪點給薪;時薪制
        職災勞工服務助理人員薪資規定詳第四點附表一。
  (三)工作內容:協助辦理計畫相關會議、教育訓練、支持團體、宣導
        活動、計畫提報及經費核銷、報表及評鑑資料整理、接聽電話、
        協助聯繫職業災害個案及臨時交辦業務等計畫相關工作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