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強化精神障礙者就業社區支持試辦計畫 (民國 113 年 08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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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年度服務績效(按補助或委託月份依比率計算)如下:
  (一)討論個別化就業服務計畫之人數至少十八人。
  (二)參與就業前準備課程或方案至少十二人。
  (三)協助個案至競爭性職場參與職場學習及就業適應至少六人,其績
        效計算包含參與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過渡性就業職缺、經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指派其至政府機關(構)或合法立案之非營利團
        體從事臨時工作或職場體驗之人數。
  (四)至少協助三人就業,指協助個案至競爭性職場工作一日以上,並
        為其投保勞工保險、職災保險。至五人以下之公司行號就業得以
        投保職災保險、就業保險、僱用證明、薪資名冊、打卡單、簽到
        表等作為就業事實證明。協助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者有實際
        就業事實者。
  (五)考量本計畫尚屬試辦階段,倘專案單位未能達到上開績效,得以
        檢附辦理情形及分析原因,提供給參與試辦之地方政府衡酌免予
        減扣補助或委託辦理經費。
  (六)開發符合精神障礙者特質及需要之就業服務模式、流程及評估機
        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