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訓練計畫經分署核定後,得於不增加補助經費之原則下,經分署同 意後辦理計畫變更(附表二)。 訓練單位因故需變更訓練時程或訓練地點時,應於辦理訓練二個工 作日前,於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申請變更。 訓練單位因故需變更訓練內容、訓練方式或職場導師名冊時,應於 辦理訓練七個工作日前,於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申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