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審議會議之審議事項如下: (一)合作對象之執行(技術)能力、研究主題與目標、預期研究成果 及過去執行其他研究計畫之實績。 (二)合作方式、人力配置、經費分攤及期程規劃。 (三)研發成果歸屬、管理及運用之規劃。 (四)專屬性技術或軟硬體設備、專屬性資料或數據合作之評價。 (五)合作研究計畫之效益。 (六)本所於合作研究計畫公告之日前三年內,是否已完成相同或相類 似之研究計畫。 (七)其他有關合作研究計畫之審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