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留存執行單位之支用單據,應依其主管機關所定法規及會計制度等 有關規定妥善保存。如經發現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 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執行單位酌減 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