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推動研究發展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7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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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留存執行單位之支用單據,應依其主管機關所定法規及會計制度等
      有關規定妥善保存。如經發現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
      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執行單位酌減
      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