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案缺工職業訓練試辦計畫 (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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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失業者應申請加入職前訓練網網站會員並報名參訓,或經各公立就
      業服務機構推介參訓,同一職類,以一次為限。但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不得報名:
  (一)日間部在學學生。
  (二)曾經參加本措施且中途自行離訓達二次。
  (三)參訓前於同一用人單位離職未滿一年。
  (四)同一期間已參加青年就業旗艦計畫。
  (五)同一期間領有政府機關所定其他補助或津貼。
  (六)參加本部自行辦理、委託辦理及補助之職前訓練,結訓後一百八
        十日內。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