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工會參加全國技能競賽與亞洲技能競賽及國際技能競賽國手選拔賽導覽交通費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6 月 1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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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工會未依所報申請及經費預算執行或未依規定辦理結報者,本部得
      撤銷或廢止當年度補助經費之一部、全部,或列為下一年度本部補
      助審核之參據;其情節重大者,停止各項補助一年至三年。
      本部得採實地訪查或電話抽查等方式查核受補助工會參加導覽或經
      費支用單據保管情形。受補助工會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本部查對
      相關資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