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移動式起重機專業檢修廠制度指導要點 (民國 112 年 09 月 08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08 日
11
十一、專業檢修廠從事移動式起重機檢修,應建立品管與品保措施,其檢
      修紀錄應予保存,品管與品保證明應為下列方式之一:
  (一)依據國家標準 CNS 12681  或 ISO 9001 同等以上規定,建置品
        質管理系統證明。
  (二)取得型式檢查合格修改人或原製造人代理商之推薦文件者。
  (三)近三年曾從事之移動式起重機檢查保養紀錄,並取得移動式起重
        機相關公協會之推薦文件者。
      前項品管、品保措施,應建立相關表單,執行紀錄應妥善保存,留
      供備查。
      移動式起重機型式檢查合格修改人及甲種檢修廠如實施旋轉盤螺栓
      更換,需向原廠或其代理商採購原廠零件或使用同等材質之零件,
      並將相關購置證明、零件編號及更換照片,送該移動式起重機品牌
      型式檢查合格修改人或原製造人代理商,與執行單位備查,並保存
      三年,型式檢查合格修改人、原製造人代理商與執行單位必要時得
      實施現場確認。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