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婦女完成自主訓練之次日起一百八十日內,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 介或自行就業者,得於就業次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申請自主訓練獎 勵之發展署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第二次自主訓練獎勵一萬元 。 婦女領取自主訓練獎勵金額,每人最高發給三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