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本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年度服務績效
之等次及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甲等:經考核達八十分以上者,晉薪點一級。
(二)乙等:經考核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三)丙等:經考核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降薪點一級;連續二
年考列丙等者,不予續聘。
(四)丁等:經考核未達六十分者;不予續聘。
同年度內以晉薪點一級為限。但當年度經遴用為聘用專員者,不在
此限。
晉薪已達該職級最高薪點者,續聘時不再晉薪,並於次年度取得高
一職級之聘用資格;降薪已達該職級最低薪點者,次年度調降為升
任前薪點。
職級晉升時,如原薪點高於或等於所任職級最低薪點,以原薪點進
用。
於當年度二月至十二月間,職級晉升且調升薪點者,次年度之年度
服務績效等次,考列甲等者,不再晉薪。
任職未滿一年者,得比照第一項辦理考核,不列入薪點晉級或降級
之年資計算。
第一項考列優等人員應於考核紀錄填註具體事蹟,並檢附相關證明
備查;考列丁等人員應於考核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年度服務績效考核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單
位主管及首長進行考核,並決定當年度評列續聘人員與不予續聘人
員之名單、職級、薪點、考核等次及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