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服務管理注意事項 (民國 114 年 08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14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修正第 2、9、11 點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
日生效。
11
十一、本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年度服務績效
      之等次及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甲等:經考核達八十分以上者,晉薪點一級。
  (二)乙等:經考核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三)丙等:經考核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降薪點一級;連續二
        年考列丙等者,不予續聘。
  (四)丁等:經考核未達六十分者;不予續聘。
      同年度內以晉薪點一級為限。但當年度經遴用為聘用專員者,不在
      此限。
      晉薪已達該職級最高薪點者,續聘時不再晉薪,並於次年度取得高
      一職級之聘用資格;降薪已達該職級最低薪點者,次年度調降為升
      任前薪點。
      職級晉升時,如原薪點高於或等於所任職級最低薪點,以原薪點進
      用。
      於當年度二月至十二月間,職級晉升且調升薪點者,次年度之年度
      服務績效等次,考列甲等者,不再晉薪。
      任職未滿一年者,得比照第一項辦理考核,不列入薪點晉級或降級
      之年資計算。
      第一項考列優等人員應於考核紀錄填註具體事蹟,並檢附相關證明
      備查;考列丁等人員應於考核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年度服務績效考核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單
      位主管及首長進行考核,並決定當年度評列續聘人員與不予續聘人
      員之名單、職級、薪點、考核等次及獎懲。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