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11 條
地方主管機關進行性騷擾事件調查時,被申訴人、申訴人及受邀協助調查
之個人或單位,應配合依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時間、處所接受調查,並提
供相關資料,且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地方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被申訴人、申訴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個人或單位
調查及提供資料時,應告知調查目的、時間、地點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