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五零五零壯世代就業網絡合作補助要點 (民國 113 年 01 月 18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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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分署應依下列指標辦理審查:
  (一)組織承載能力評估:
        1.提案單位組織之架構及成員工作職掌與申請計畫內容是否相當
          。
        2.曾執行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之成效。
  (二)計畫屬性評估:
        1.所提計畫之服務對象為本計畫所定之服務對象。
        2.所提計畫具有直接或間接就業促進之效益。
  (三)計畫內容評估:
        1.所提計畫有創新服務內容。
        2.所提計畫具備協助中高齡者、高齡者、銀髮族等議題。
        3.所提計畫之預期效益具體量化。
        4.所提計畫有助中高齡及高齡退休者再就業。
        5.所提計畫有助推廣漸進式或延長退休,促進人力再運用。
        6.所提計畫有助高齡者進行退休前準備、退休後生涯規劃、職業
          能力維持及促進。
        7.所提計畫有助開發工作機會,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勞動參與
          。
        8.所提計畫整合其他政府部門或民間單位之資源或經費,但不得
          重複申請。
  (四)計畫經費評估:
        1.每一單位限提一案。但提案單位之組織規模及執行計畫,經分
          署評估具承載能力者,不在此限。
        2.每案原則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其中提案申請
          第六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六款之項目,每場活動最高補助二十
          萬元。
        3.每案單一項目最高補助金額,應依第九點附表三規定辦理。但
          提案單位所申請計畫之辦理內容有特殊需求者,最高得以該項
          目原規定金額之二倍核發補助。
        4.提案單位進用工作人員及兼職人員,應優先僱用合適之中高齡
          者及高齡者,並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
          保險等相關保險;提案辦理相關活動者,併應投保公共意外險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