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注意事項: (一)辦理或出國參加國際性會議、訓練研習或活動有關我國名稱或會 籍之處理,應依外交部規定,不得有損我國國格。 (二)經本部補助辦理國際性會議、訓練研習或活動者,受補助單位須 在會場或印刷品中(如海報、論文集、通告、手冊等)揭示載明 本部補助。但因特殊情形無法揭示者,得經本部同意改以其他適 當方式處理。 (三)受補助單位辦理及出國參加國際性會議、訓練研習或活動之支用 單據、照片、會議資料及出席人員簽到等相關資料,應由相關人 員核章,並以專案方式保存五年以上,作為本部稽核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