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花蓮震災受影響嚴重事業單位穩定僱用訓練獎勵計畫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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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事業單位依前點申請參加本計畫,並依第五點第一項安排勞工參訓
      ,北分署應於收受後七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及核定。
      事業單位依前點申請參加本計畫,並依第五點第二項安排勞工參訓
      ,北分署應於收受後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及核定。
      事業單位未通過審查,北分署應予退件;事業單位得於修正後重行
      申請。但同一減少正常工時期間之重行申請,以一次為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