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移動式起重機汰舊換新及強化安全作業補助要點 (民國 113 年 08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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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專業機構之審查及請撥作業如下:
  (一)按收件之先後,依序編號登記。
  (二)審核其資格條件及補助項目,逐案完成審查。
  (三)將符合補助條件者之補助款領據影印,正本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
        單(附表四)。
  (四)彙整每月案件補助經費報告表(附表五),由相關人員核章。
  (五)於每月五日彙整前月符合補助條件者之申請資料電子檔、造冊並
        彙附相關文件資料,報職安署核定結報撥款。
  (六)對不符合申請資格者,應敘明理由列冊送本署備查。
      前項經費請撥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
      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職安署補助金額
      及自籌款。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