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多元陪伴照顧服務試辦計畫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11
十一、試辦單位經本部依前點核定後,得委任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私
      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外國籍陪伴照顧服務工作者之招募、引進、聘
      僱管理、生活照顧服務、住宿安排及管理等就業服務事宜。
      前項受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於申請日前五年內,評鑑成績依規定均屬於 A  級或績優免評鑑
        者。
  (二)於申請日前二年受雇主委任引進或聘僱之看護工及家庭幫傭外國
        人,佔該機構當年總引進或聘僱外國人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三)於申請日前二年,無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法規。
      試辦單位與前項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終止或解除委任關係,得另委任
      符合前項規定資格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第一項業務,並於另
      行委任後之一個月內向本部申請核定變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