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前點所定獎項之獎勵措施如下:
(一)特優獎:
1.相關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最高得記功一次。
2.分組第一名發給獎金新臺幣十萬元或等值獎勵。
3.本部補助辦理各項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計畫經費,除原受
分配之補助比率外,得於次一年度向本部申請各增加百分之五
之補助比率,並於核定補助當年度執行完畢。
(二)優等獎:相關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最高得嘉獎二次。
(三)進步獎:相關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最高得嘉獎一次。
(四)創新獎:
1.相關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最高得記功一次。
2.分組第一名發給獎金新臺幣十萬元或等值獎勵。
本部依考核結果公開表揚,並以適當方式公告及函送各地方政府列
為相關人員年終考績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