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業務考核獎勵及輔導計畫 (民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11
十一、前點所定獎項之獎勵措施如下:
  (一)特優獎:
        1.相關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最高得記功一次。
        2.分組第一名發給獎金新臺幣十萬元或等值獎勵。
        3.本部補助辦理各項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計畫經費,除原受
          分配之補助比率外,得於次一年度向本部申請各增加百分之五
          之補助比率,並於核定補助當年度執行完畢。
  (二)優等獎:相關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最高得嘉獎二次。
  (三)進步獎:相關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最高得嘉獎一次。
  (四)創新獎:
        1.相關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最高得記功一次。
        2.分組第一名發給獎金新臺幣十萬元或等值獎勵。
      本部依考核結果公開表揚,並以適當方式公告及函送各地方政府列
      為相關人員年終考績之參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