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庇護性就業者就業力提升試辦計畫 (民國 114 年 06 月 0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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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參與本計畫及補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
      ,經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未按核定計畫辦理。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三)經查核有缺失,複查時仍未改善。
  (四)不實申領,經查屬實。
  (五)以同一事由已領取政府相同性質之補助。
  (六)其他違反本計畫之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