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經許可登錄之職災強化訓練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撤銷 或廢止其許可登錄: (一)申請文件及提出佐證資料內容虛偽不實。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本部之查核。 (三)違反醫事相關法規。 (四)依前點第四項規定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五)其他違反本要點或本辦法之規定。 職災強化訓練機構經本部依前項規定撤銷或廢止其許可登錄者,二 年內不得依本要點再申請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