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1 年 07 月 27 日
第 110 條
用於氣體類之防爆電氣設備,其性能、構造、試驗、標示及危險區域劃分
等,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3376 系列、國際標準 IEC 60079  系列或與其
同等之標準規定。
前項國家標準 CNS 3376 系列與國際標準 IEC 60079  系列有不一致者,
以國際標準 IEC 60079  系列規定為準。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