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4 年 12 月 13 日
第 111 條
第一種壓力容器外部檢查之項目為外觀檢查、外部之腐蝕、裂痕、變形、
污穢、洩漏之檢測、必要時實施之非破壞檢查、易腐蝕處之定點超音波測
厚及其他必要之檢查。必要時,得以適當儀器檢測其內部,發現有異狀者
,應併實施內部檢查。
前項超音波測厚,因特別高溫等致測厚確有困難者,得免實施。
檢查機構受理實施第一種壓力容器外部檢查時,應將檢查日期通知雇主。
實施檢查時,雇主或其指派人員應在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