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第 3、6、12、19、20、29、69、82、168 條條文,依第 168 條規定:第 3、19、29 條自發布後一年施行。
檢查機構對定期檢查合格之第一種壓力容器,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簽署, 註明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但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最長得為二年 。 檢查員於實施前項定期檢查後,應填報第一種壓力容器定期檢查結果報告 表 (附表四十六) ,並將定期檢查結果通知雇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