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3 月 31 日
第 115 條
雇主對於基樁等施工設備,應能將其捲揚裝置之捲胴軸與頭一個環槽滑輪
軸間之距離,保持在捲揚裝置之捲胴寬度十五倍以上。
前項規定之環槽滑輪應通過捲揚裝置捲胴中心,且置於軸之垂直面上。
基樁等施工設備,其捲揚用鋼纜於捲揚時,如構造設計良好使其不致紊亂
者,得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