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使用於作業場所之車輛系營建機械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駕駛棚須有良好視線,適當之通風,容易上下車;裝有擋風玻璃及窗 戶者,其材料須由透明物質製造,並於破裂時,不致產生尖銳碎片。 擋風玻璃上應置有動力雨刮器。 二、裝置前照燈具。但使用於已設置有作業安全所必要照明設備場所者, 不在此限。 三、設置堅固頂蓬,以防止物體掉落之危害。 四、設置制動裝置,且維持正常運作,並使駕駛離開駕駛座時,確實使用 該裝置制動。 五、裝設倒車或旋轉之警報裝置,或設置可偵測人員進入作業區域範圍內 之警示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