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3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119 條
雇主對使用於作業場所之車輛系營建機械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駕駛棚須有良好視線,適當之通風,容易上下車;裝有擋風玻璃及窗
    戶者,其材料須由透明物質製造,並於破裂時,不致產生尖銳碎片。
    擋風玻璃上應置有動力雨刮器。
二、裝置前照燈具。但使用於已設置有作業安全所必要照明設備場所者,
    不在此限。
三、設置堅固頂蓬,以防止物體掉落之危害。
四、設置制動裝置,且維持正常運作,並使駕駛離開駕駛座時,確實使用
    該裝置制動。
五、裝設倒車或旋轉之警報裝置,或設置可偵測人員進入作業區域範圍內
    之警示設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