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3 年 12 月 31 日
第 12 條
一、二等職業訓練中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
至第八職等;三等職業訓練中心置會計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
任第七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
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