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4 年 11 月 08 日
第 12 條
本會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
,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得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或由委員互推一人為
主席。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