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南區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 (民國 103 年 02 月 1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4 年 12 月 05 日
第 12 條
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左列事項: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執行本中心研考工作。
三、關於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事項。
四、各單位業務之協調事項。
五、關於公共關係之聯繫事項。
六、協助督導重要工作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