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左列事項: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執行本中心研考工作。 三、關於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事項。 四、各單位業務之協調事項。 五、關於公共關係之聯繫事項。 六、協助督導重要工作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