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泰山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 (民國 103 年 02 月 1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4 年 11 月 27 日
第 12 條
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中心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重要業務研議及工作計畫之參與。
二、各種會議之出席與主持。
三、文稿之核閱與代判。
四、各單位工作之協調、監督與指導。
五、財物審核小組之召集。
六、主任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