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 (民國 103 年 02 月 1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4 年 12 月 02 日
第 12 條
秘書襄助主任處理本中心行政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關於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事項。
二、關於公共關係之聯繫事項。
三、關於研究發展之執行事項。
四、出席與主持各種行政會議。
五、協助督導重要行政工作事項。
六、各項文稿核閱及依授權代判文稿。
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