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3 月 04 日
第 12 條
勞動業務財團法人登記後,其設立許可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事項發生
後三十日內,檢具變更事項原因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許可變更。
前項變更事項應為變更登記者,準用前二條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