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4:48
法規名稱:
廢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民國 103 年 02 月 1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5 年 06 月 29 日
第 12 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 委員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其中勞方、資方、政府代表及專家 委員應至少各有一人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